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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旅客橫穿鐵軌身亡”鐵路局被判無責 記者調查背後案情

原標題:“南京旅客橫穿鐵軌身亡”鐵路局被判無責,記者調查背後案情

東方網8月6日消息:2017年3月26日南京南站發生一起事故,旅客楊某因橫穿鐵軌被高鐵列車卡住後身亡。傢屬狀告上海商標註冊費用鐵路局及南京站索賠80多萬元。法院在今年1月24日和7月13日,分別對這起案件進行瞭審理和宣判。旅客楊某為何要穿越鐵軌,楊某之死,又是誰的責任呢?

旅客被夾站臺縫隙中 目擊者拍下驚心一幕

2017年3月26日下午15點多,這段視頻在網絡上被廣泛傳播,畫面中可以看到一名旅客正被夾在高鐵列車和站臺的縫隙中。事故發生的地點位於南京南站的21站臺,而當時,恰巧有一位乘客,拍下瞭這名男子被列車卡住之前的一幕。

這名被卡住的男子就是楊某,隨後趕來的消防人員將月臺破拆,經過一個多小時的救援,終於將他救出,但是楊某已經沒有瞭生命體征。

逝者楊某的傢人:因為,當時我們一來的時候呢,鐵路那邊是什麼東西都處於保密狀態的,就沒有跟我們講說什麼,這樣經過啊,或者錄像啊,不給我們提供的。

楊某傢人說,他們無法得知楊某越軌的具體細節,於是就聘請瞭律師,將上海鐵路局和上海鐵路局南京站告上瞭法院。

本案主審法官 南京鐵路運輸法院立案庭庭長 於震:我們召集雙方當事人,到南京南站事故發生的現場,對事故發生現場的安全防護措施、警示措施,換乘通道以及換乘通道的知識指示標志,以及事發現場的現場的環境和情況做瞭詳細的勘察並且估定。

南京南站的工作人員介紹說,楊某乘坐的是2017年3月26日從蘇州方向駛來的G7248次列車,當天晚點三分鐘於15點22分到達南京南站,停靠在23站臺。楊某從車上下來後,一直在站臺徘徊 ,並沒有出站。

南京南站工作人員 祖韜:那麼當天的15點43分,D3026次,駛進我們南京南站的21號站臺。那麼,這個揚某呢,我們通過視頻回放就看到,在列車進站後,進入站臺後,從22號站臺自己跳下,並穿越股道,往21號站臺這邊跑。

台中抽水肥 工作人員介紹說,南京南站的21站臺和22站臺之間有兩條股道,但是因為這兩個站臺並不屬於同一場域,所以出站口並不相通。如果要從22站臺前往21站臺乘車,乘客隻能通過換乘通道到達二樓的候車室,再次檢票下樓。

祖韜:旅客隻有持有到達我們南京南站的車票和當日要接續換乘的車票,推動我們這個快捷的換乘通道上到我們候車室,也就是說不用出站就可以候車室內,進行快捷的這種換乘。

為何翻越站臺 查詢購票記錄

事故發生後,在網絡上引起瞭廣泛討論。很多網民猜測,楊某是不是走錯瞭站臺,或者是因為換乘時間不夠,所以才試圖搶越鐵軌趕乘列車呢?車站工作人員查詢瞭楊某所購的車票記錄,卻發現事情似乎並不能這樣簡單解釋。而一段記者獲取的獨傢監控視頻,也還原瞭楊某越軌前的情形。

南京南站工作人員 祖韜:那麼據事後查明,這個楊某,當日他不持有,當日的動3026次的車票。他持有的是次日的,也就是說,3月27日的,動3026次車的車票。

持次日車票乘車 未去改簽

根據火車購票系統上的信息,楊某購買的車票分別是2017年3月26日蘇州站至南京南站,3月27日南京南站至漢口車站。也就是說,楊某並沒有當日D3026次列車的車票,如果他要乘坐當日列車,隻能通過改簽換取當日車票。

當天楊某下車後並沒有直接走換乘通道,也沒有選擇去改簽車票,而是在出站口和換乘電梯前徘徊瞭一段時間,直到15點43分,也就是楊某下車二十分鐘後,D3026次列車漸漸駛入站臺。

祖韜:那麼在他朝下奔跑的過程中,我們這個站臺的值班人員,包括很多21號站臺正在等候列車進站的這個旅客,都看到他並大聲的呼叫示警。那麼,他沒有聽這個我們工作人員的警示聲,包括我們旅客的一些警示聲。

除瞭站臺工作人員的證言,法院還提取到瞭D3026次列車司機駕駛室的監控畫面,這段視頻也是法院首次公開,從中可以更清晰地看到楊某跳下軌道的過程。

本案主審法官 南京鐵路運輸法院立案庭庭長 於震:那麼這個列車進入21站臺的時候,它事發時速度是37公裡,那麼15點43分37秒,楊某從22站臺下蹲後躍入軌道,並越過站臺立柱,出現在列車機頭前方。

畫面中,列車正在緩慢駛入站臺,突然,從股道立柱間沖出來一個人影,這個人就是本案件中的逝者楊某。從這個場景中可以明顯的看到,楊某越軌時有下蹲的動作,而他所在的22站臺此時沒有列車進站,周圍並沒有乘客擁擠或者推搡。

行車數據證明 事發時列車及時剎車

本案的主審法官於震介紹,列車上的行車數據靜電機推薦可以說明司機當時確實采取瞭緊急制動措施。一份由上海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出具的《鐵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提到,這起事故中,楊某違法搶越鐵路線路,在攀爬一側的站臺過程中身體侵限,被擠壓在D3026次動車組列車車體與站臺之間致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80多萬元

經過瞭數月的法庭調查後,法院對這一案件進行開庭審理, 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811056.4元,而被告的代理律師認為,這起事故是由於楊某自身的原因導致的,因此被告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法庭上,原被告雙方進行瞭法庭答辯。庭審的一個焦點是:被告是否已經充分履行瞭安全防護、警示義務。

原告代理律師:受害人楊某在通過22站的下車,到21站的開走的過程的時候,是沒有現場的職守人員對其進行勸阻。這是被告方沒有盡到這個安全防護的義務之一。第二點,是被告方沒有在距離站臺的應處設置圍上柵欄。

被告代理律師:那麼,第一小點就是在被告處是有多處的安全警示,/任何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都明知不應當跨越。在事件發展的過程當中,有站臺工作人員和乘客警告和勸阻。那麼在鐵路公安制作的筆錄當中,而且其實也涉及到三位在場乘客當時都有警告、勸阻讓他回來。

至於原告提及的應當在站臺上設置柵欄,被告代理律師則說這一點並不符合規定,違背瞭常識。除此之外,被告代理律師還說,楊某並不持有當日D3026次列車車票,無權乘坐當日的D3026次列車,縱使他持有有效車票需要換乘,也應從換乘通道行走。

經過法院合議庭的審議,在2018年7月13日的開庭宣判中,法院對原被告雙方的這一爭議做出瞭回應。

本案審判長 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專職委員 衣碩朋:車站作為人流量較大的公共場所,無論安排多少人員在站臺巡查,也無法杜絕類似本案情況的發生。因此,在地面有警示標識、站臺有廣播提示、站臺側面有提示、站臺有人值班的情況下,車站已經充分履行瞭安全保障與警示的義務。

事發後 被告處置是否及時得當

除瞭對於安全警示標志是否充足之外,原告楊某的傢人還對南京南站在事發後的救助是否及時得當提出瞭疑問。並且,雙方就被告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該賠償多少,一直有所爭議。

被告代理律師提出,南京南站站臺值班人員事發後立即報警,並撥打瞭120急救電話,已經盡到瞭救助的義務,並且也符合車站應急預案的規定。

通過法庭調查期間對證據的提取,法院在宣判時認為,列車司機采取瞭緊急制動措施,車站工作人員也進行瞭及時的救助。

本案審判長 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專職委員 衣碩朋:事發時列車及時采取瞭剎車措施。楊某橫穿線路時,距離車頭僅有幾米,司機發現情況,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將時速30餘公裡的列車完全停穩,有一段距離屬合理。

判決書顯示,當日15時43分事故發生,15時44分,南京市急救中心接到車站人員電話,“120”急救於16時05分到達。15時45分,南京鐵路公安處南京南站派出所接到報警,並於15時49分到達處警。

衣碩朋:綜合以上證據,二被告在事故發生後,已盡其所能,所采取的的應急救助措施並無不當。

被告是否應當對本起鐵路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而本案中,最大的爭議點就是:被告是否應當對本起鐵路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在法庭上提出瞭 被告承擔百分之八十賠償責任的要求,即82萬餘元;而被告則認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那麼關於是否應當賠償、賠償數額多少,到底應當如何認定呢?原告的代理律師說,他們提出的賠償請求是有法律支持的。

原告代理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被告方應當承擔80%的賠償責任。綜上所述,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可是對於這一點,被告代理律師卻認為《司法解釋》制定時,高鐵還未得到充分發展,因此這起案件並不符合《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情形。

被告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代理律師:我們認為對本案的情形實際上沒有做出規定,本案應當適用鐵路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這規定就是如果人身傷亡,是因為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是由於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損失。

衣碩朋:首先,楊某屬於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其次,本次事故的發生系楊某引起。對於本次事故,楊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受過高等教育,具備預測損害發生的能力,對於損害結果也具備預防和控制能力,其隻要遵守相關規則,就不致發生本次事故。

判決書顯示,車站已采取瞭充分的警示與安保措施,並給予瞭行人在車站內的各項通行權利。因此,楊某未經許可、不顧警示擅自闖入危險區域,事實上對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損害是一種漠視和放任。

衣碩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楊某的訴訟請求。

(原題為《南京旅客橫穿鐵軌身亡案 鐵路局被判無責 記者調查揭秘背後案情》)


“南京旅客橫穿鐵軌身亡”鐵路局被判無責 記者調查背後案情

2018年8月6日 20:12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原標題:“南京旅客橫穿鐵軌身亡”鐵路局被判無責,記者調查背後案情

東方網8月6日消息:2017年3月26日南京南站發生一起事故,旅客楊某因橫穿鐵軌被高鐵列車卡住後身亡。傢屬狀告上海鐵路局及南京站索賠80多萬元。法院在今年1月24日和7月13日,分別對這起案件進行瞭審理和宣判。旅客楊某為何要穿越鐵軌,楊某之死,又是誰的責任呢?

旅客被夾站臺縫隙中 目擊者拍下驚心一幕

2017年3月26日下午15點多,這段視頻在網絡上被廣泛傳播,畫面中可以看到一名旅客正被夾在高鐵列車和站臺的縫隙中。事故發生的地點位於南京南站的21站臺,而當時,恰巧有一位乘客,拍下瞭這名男子被列車卡住之前的一幕。

這名被卡住的男子就是楊某,隨後趕來的消防人員將月臺破拆,經過一個多小時的救援,終於將他救出,但是楊某已經沒有瞭生命體征。

逝者楊某的傢人:因為,當時我們一來的時候呢,鐵路那邊是什麼東西都處於保密狀態的,就沒有跟我們講說什麼,這樣經過啊,或者錄像啊,不給我們提供的。

楊某傢人說,他們無法得知楊某越軌的具體細節,於是就聘請瞭律師,將上海鐵路局和上海鐵路局南京站告上瞭法院。

本案主審法官 南京鐵路運輸法院立案庭庭長 於震:我們召集雙方當事人,到南京南站事故發生的現場,對事故發生現場的安全防護措施、警示措施,換乘通道以及換乘通道的知識指示標志,以及事發現場的現場的環境和情況做瞭詳細的勘察並且估定。

南京南站的工作人員介紹說,楊某乘坐的是2017年3月26日從蘇州方向駛來的G7248次列車,當天晚點三分鐘於15點22分到達南京南站,停靠在23站臺。楊某從車上下來後,一直在站臺徘徊 ,並沒有出站。

南京南站工作人員 祖韜:那麼當天的15點43分,D3026次,駛進我們南京南站的21號站臺。那麼,這個揚某呢,我們通過視頻回放就看到,在列車進站後,進入站臺後,從22號站臺自己跳下,並穿越股道,往21號站臺這邊跑。

工作人員介紹說,南京南站的21站臺和22站臺之間有兩條股道,但是因為這兩個站臺並不屬於同一場域,所以出站口並不相通。如果要從22站臺前往21站臺乘車,乘客隻能通過換乘通道到達二樓的候車室,再次檢票下樓。

祖韜:旅客隻有持有到達我們南京南站的車票和當日要接續換乘的車票,推動我們這個快捷的換乘通道上到我們候車室,也就是說不用出站就可以候車室內,進行快捷的這種換乘。

為何翻越站臺 查詢購票記錄

事故發生後,在網絡上引起瞭廣泛討論。很多網民猜測,楊某是不是走錯瞭站臺,或者是因為換乘時間不夠,所以才試圖搶越鐵軌趕乘列車呢?車站工作人員查詢瞭楊某所購的車票記錄,卻發現事情似乎並不能這樣簡單解釋。而一段記者獲取的獨傢監控視頻,也還原瞭楊某越軌前的情形。

南京南站工作人員 祖韜:那麼據事後查明,這個楊某,當日他不持有,當日的動3026次的車票。他持有的是次日的,也就是說,3月27日的,動3026次車的車票。

持次日車票乘車 未去改簽

根據火車購票系統上的信息,楊某購買的車票分別是2017年3月26日蘇州站至南京南站,3月27日南京南站至漢口車站。也就是說,楊某並沒有當日D3026次列車的車票,如果他要乘坐當日列車,隻能通過改簽換取當日車票。

當天楊某下車後並沒有直接走換乘通道,也沒有選擇去改簽車票,而是在出站口和換乘電梯前徘徊瞭一段時間,直到15點43分,也就是楊某下車二十分鐘後,D3026次列車漸漸駛入站臺。

祖韜:那麼在他朝下奔跑的過程中,我們這個站臺的值班人員,包括很多21號站臺正在等候列車進站的這個旅客,都看到他並大聲的呼叫示警。那麼,他沒有聽這個我們工作人員的警示聲,包括我們旅客的一些警示聲。

除瞭站臺工作人員的證言,法院還提取到瞭D3026次列車司機駕駛室的監控畫面,這段視頻也是法院首次公開,從中可以更清晰地看到楊某跳下軌道的過程。

本案主審法官 南京鐵路運輸法院立案庭庭長 於震:那麼這個列車進入21站臺的時候,它事發時速度是37公裡,那麼15點43分37秒,楊某從22站臺下蹲後躍入軌道,並越過站臺立柱,出現在列車機頭前方。

畫面中,列車正在緩慢駛入站臺,突然,從股道立柱間沖出來一個人影,這個人就是本案件中的逝者楊某。從這個場景中可以明顯的看到,楊某越軌時有下蹲的動作,而他所在的22站臺此時沒有列車進站,周圍並沒有乘客擁擠或者推搡。

行車數據證明 事發時列車及時剎車

本案的主審法官於震介紹,列車上的行車數據可以說明司機當時確實采取瞭緊急制動措施。一份由上海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出具的《鐵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提到,這起事故中,楊某違法搶越鐵路線路,在攀爬一側的站臺過程中身體侵限,被擠壓在D3026次動車組列車車體與站臺之間致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80多萬元

經過瞭數月的法庭調查後,法院對這一案件進行開庭審理, 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811056.4元,而被告的代理律師認為,這起事故是由於楊某自身的原因導致的,因此被告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法庭上,原被告雙方進行瞭法庭答辯。庭審的一個焦點是:被告是否已經充分履行瞭安全防護、警示義務。

原告代理律師:受害人楊某在通過22站的下車,到21站的開走的過程的時候,是沒有現場的職守人員對其進行勸阻。這是被告方沒有盡到這個安全防護的義務之一。第二點,是被告方沒有在距離站臺的應處設置圍上柵欄。

被告代理律師:那麼,第一小點就是在被告處是有多處的安全警示,/任何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都明知優美環保科技工程-靜電機安裝實例,靜電除油煙機安裝實例,靜電油煙處理機安裝實例不應當跨越。在事件發展的過程當中,有站臺工作人員和乘客警告和勸阻。那麼在鐵路公安制作的筆錄當中,而且其實也涉及到三位在場乘客當時都有警告、勸阻讓他回來。

至於原告提及的應當在站臺上設置柵欄,被告代理律師則說這一點並不符合規定,違背瞭常識。除此之外,被告代理律師還說,楊某並不持有當日D3026次列車車票,無權乘坐當日的D3026次列車,縱使他持有有效車票需要換乘,也應從換乘通道行走。

經過法院合議庭的審議,在2018年7月13日的開庭宣判中,法院對原被告雙方的這一爭議做出瞭回應。

本案審判長 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專職委員 衣碩朋:車站作為人流量較大的公共場所,無論安排多少人員在站臺巡查,也無法杜絕類似本案情況的發生。因此,在地面有警示標識、站臺有廣播提示、站臺側面有提示、站臺有人值班的情況下,車站已經充分履行瞭安全保障與警示的義務。

事發後 被告處置是否及時得當

除瞭對於安全警示標志是否充足之外,原告楊某的傢人還對南京南站在事發後的救助是否及時得當提出瞭疑問。並且,雙方就被告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該賠償多少,一直有所爭議。

被告代理律師提出,南京南站站臺值班人員事發後立即報警,並撥打瞭120急救電話,已經盡到瞭救助的義務,並且也符合車站應急預案的規定。

通過法庭調查期間對證據的提取,法院在宣判時認為,列車司機采取瞭緊急制動措施,車站工作人員也進行瞭及時的救助。

本案審判長 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專職委員 衣碩朋:事發時列車及時采取瞭剎車措施。楊某橫穿線路時,距離車頭僅有幾米,司機發現情況,采取緊急制動措施將時速30餘公裡的列車完全停穩,有一段距離屬合理。

判決書顯示,當日15時43分事故發生,15時44分,南京市急救中心接到車站人員電話,“120”急救於16時05分到達。15時45分,南京鐵路公安處南京南站派出所接到報警,並於15時49分到達處警。

衣碩朋:綜合以上證據,二被告在事故發生後,已盡其所能,所采取的的應急救助措施並無不當。

被告是否應當對本起鐵路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而本案中,最大的爭議點就是:被告是否應當對本起鐵路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在法庭上提出瞭 被告承擔百分之八十賠償責任的要求,即82萬餘元;而被告則認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那麼關於是否應當賠償、賠償數額多少,到底應當如何認定呢?原告的代理律師說,他們提出的賠償請求是有法律支持的。

原告代理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被告方應當承擔80%的賠償責任。綜上所述,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可是對於這一點,被告代理律師卻認為《司法解釋》制定時,高鐵還未得到充分發展,因此這起案件並不符合《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情形。

被告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代理律師:我們認為對本案的情形實際上沒有做出規定,本案應當適用鐵路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這規定就是如果人身傷亡,是因為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是由於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損失。

衣碩朋:首先,楊某屬於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其次,本次事故的發生系楊某引起。對於本次事故,楊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受過高等教育,具備預測損害發生的能力,對於損害結果也具備預防和控制能力,其隻要遵守相關規則,就不致發生本次事故。

判決書顯示,車站已采取瞭充分的警示與安保措施,並給予瞭行人在車站內的各項通行權利。因此,楊某未經許可、不顧警示擅自闖入危險區域,事實上對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損害是一種漠視和放任。

衣碩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楊某的訴訟請求。

(原題為《南京旅客橫穿鐵軌身亡案 鐵路局被判無責 記者調查木野養生會館-官方網站揭秘背後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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